法院审理认为,平台方虽延迟退款构成违约并引发诉讼,但在诉讼期间已完成退款,商户继续索要余额的请求已无依据。其主张的精神损失赔偿及交通费等因缺乏法律依据和有效凭证,同样未获支持。
法院审理认为,网络用户转载未经核实的失实文章,并在标题中使用确定性、批判性口吻,对他人商业信誉造成不良影响,构成名誉权侵权。即使文章系转载,具有一定影响力的用户也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
法院裁定,淘宝平台服务协议中的管辖条款仅适用于用户与平台间的服务争议,不适用于用户与商家间的商品交易纠纷。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消费者可选择向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即收货地)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指出,合同签订于公司法定代表人办公室且加盖公章,足以形成授权表象,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对于合同履行事实的认定,法院结合庭审自认等证据予以确认,申请再审理由因缺乏证据支持而不能成立。
本案核心在于房屋被强制拆除后,原告的起诉是否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以及被告主体是否适格。法院最终认定,原告在知晓行政行为内容多年后才提起诉讼,已超过法定期限,且未能及时通过诉讼解决被告适格性问题,因此驳回了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裁定认为,合同签订于公司法定代表人办公室且加盖公章,构成表见代理的客观表象。合同履行中的对账、结算行为得到分支机构确认,相对人有理由相信代理权存在。关于合同是否实际履行的争议,法院依据当事方自认等证据予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