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裁定明确了以物抵债协议本身仅产生债权效力,不能直接设立物权。在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中,主张权利者需满足特定法定要件,特别是合法占有与支付对价,且未办理过户非因自身原因,其权利方能排除对不动产的强制执行。
本案裁定指出,在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争议中,行政机关负有主动履行补偿安置的法定职责,当事人无需先行申请。若行政机关未履行,当事人可直接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其履行法定职责。
本案裁定认为,买受人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即应预见到因房屋未取得产权证及设有抵押权而无法过户的障碍,其与出卖人关于特定时间后过户的约定,综合构成未办理过户登记的自身原因,故其权利不足以排除对案涉房屋的强制执行。
法院认定食品标签中未标注维生素C及能量来源不明属于标签瑕疵,而非食品安全问题,驳回了消费者“退一赔十”的诉求。该判决明确了标签瑕疵与不安全食品的法律界限,对消费者维权具有重要参考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中指出,BT合同性质不影响发包方支付工程款义务,结算审计条款不能成为无限期拖延付款的理由。当工程已实际交付使用,发包方无正当理由长期不启动审计,应视为付款条件已成就,承包方有权主张工程款。
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指出,未成年子女名下房产若由父母出资购买并用于家庭经营,可能被认定为家庭共同财产。法院强调需结合购房背景、资金来源及财产实际使用情况综合判断,仅凭登记在子女名下不足以对抗外部债权人。